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2-05-07 12:15:00
為了增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鼓勵銀行逐步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配合《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要求各銀行根據(jù)《指引》規(guī)定,及時足額提取各類貸款損失準備。國內銀行無法一次提足貸款損失準備的,應根據(jù)自身的經營情況,制定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及核銷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遞增(遞減)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類準備,但最晚不超過2005年。《指引》全文如下: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
第一條為了提高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wěn)健經營和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fā)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一般準備是根據(jù)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是指根據(jù)《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于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特種準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qū)、行業(yè)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準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
銀行提取的一般準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xié)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
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jù)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yè))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準備由銀行總行統(tǒng)一計提。
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tǒng)一計提一般準備,專項準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
?。ㄒ唬┿y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
?。ǘ┿y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準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準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ㄈ┿y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于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xù)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準備必須根據(jù)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銀行應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準備計提及核銷數(shù)據(jù)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xiàn)場檢查和非現(xiàn)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準備提取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yè)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提高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wěn)健經營和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fā)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一般準備是根據(jù)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是指根據(jù)《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于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特種準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qū)、行業(yè)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準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
銀行提取的一般準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xié)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準備:
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jù)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yè))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準備由銀行總行統(tǒng)一計提。
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tǒng)一計提一般準備,專項準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
?。ㄒ唬┿y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
?。ǘ┿y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準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準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ㄈ┿y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于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xù)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準備必須根據(jù)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銀行應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準備計提及核銷數(shù)據(jù)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xiàn)場檢查和非現(xiàn)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準備提取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貸款損失準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yè)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