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測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3-08-11 08:06:00
自個人所得稅1980年開征以來的23年間,國家所征收的所得稅收入累計約4500億元,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總體福利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不久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推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
狀況及財稅調節(jié)政策》的課題報告,該報告認為,如果全國劃定一個統(tǒng)一的起征點,定在1200元比較妥當。我個人對此起征點無法認同,因為如果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僅比23年前提高400元,改革的幅度如此之小,就會失去起征點改革的實際意義??赡苡貌涣藥啄辏值迷俅胃膭?。
迄今為止所沿用的稅前扣除額自1980年制定時就是人民幣800元/月,而當時國家領導人的月薪也僅為400多元,社會平均月工資僅為幾十元(大約在40元左右),據說當時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相當有限的外籍人士而制定的。這一起征點大致上是當時社會平均月工資水平的20倍(40元×20倍=800元)。如果按照這一比例類推,根據目前全國范圍(不包括港澳臺)內的社會平均月工資水平的估算值(根據筆者的推測大致在600元/月)計算,那么起征點應為12000元/月(即600元×20倍),顯然,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工薪收入者尚未達到這一水準。
即使按照該標準的50%計算,起征點也應在6000元,于是這就涉及到一個個人所得稅稅收導向或稅制設計原則的問題:究竟是要使絕大多數勞動者都普遍成為按月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限納稅人,從而大面積地增加財政收入呢,還是主要針對高收入者進行征收,保護和鼓勵低收入者的財富積累,從而達到收入調節(jié)或財富再分配的目的?
要回答這一問題就不能不考慮當前中國公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財產狀況,尤其應當關注個人的投資和信用記錄(這方面的工作仍然嚴重滯后)。筆者認為,20世紀下半葉的前30年(1949-1979年),中國大陸的私人財產制度遭到了歷史上最為嚴重的破壞和瓦解,對于絕大多數中國人來說,當時除了必需的生活資料之外,幾乎沒有什么可以稱作私人財產的大宗物件或資本,因此改革開放后絕大多數中國人才開始積累有限的個人財富。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大多數公民明顯不同的一點是,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的財富積累過程幾乎完全是依靠白手起家式的原始積累,并且?guī)缀鯖]有什么償付能力和信用基礎,而西方公民個人或家族的財富往往已經通過幾代人的努力而逐漸累積起來。換句話說,他們具備較強的償付能力和信用基礎。
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雖然有了錢,但是仍然缺乏財產增值和保護意識,除了某些有限的投資方式之外,相當奢侈的消費支出似乎成為“已經富裕起來“的一種必要的信號顯示方式。他們很少會保持節(jié)儉的習慣,而把來之不易的金錢用于生產性投資或其它經濟活動之中。不少有錢人對未來的心理預期并不樂觀,認為未來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特別是對財產是否能夠在家族中傳遞幾代人而普遍感到信心不足,這種擔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對財產保護制度之穩(wěn)定性和有效性的疑慮。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中國的私人財產制度可能需要特別的鼓勵和保護才能獲得較為穩(wěn)定的發(fā)展。古人曰:“無恒產者無恒心”,對于第一代創(chuàng)業(yè)者,應當給予特別的激勵和保護,因此筆者建議政府考慮這樣的稅收政策:對于個人或家族年投資額達到其財富之特定比例且增加一定數量就業(yè)崗位的民營企業(yè)家,給予減免一定幅度的稅收,甚至在創(chuàng)業(yè)起始期免征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奢侈型消費達到其財產某一特定比例的個人或家庭,則應提高其所得稅率。由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和促進私人投資,加速生產型創(chuàng)業(yè)者的財富積累,并且對整個社會產生有益的示范效應。
目前中國仍處于轉型經濟時期,收入分配中的“兩極分化”現(xiàn)象愈加明顯,準確地說,收入分配傾向于多層次的分化,而并非僅向“兩極”方向發(fā)展。對于少數已經暴富起來的有產階級,一方面需要切實從制度上保護他們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也要從稅收政策上約束和限制他們在私人財產和公共場所中的“過度消費”(比如說大量的奢侈性支出和浪費)。
具體地說,當少數富人購買的居住房屋總面積累計超過特定水準(比如說1000平方米)之后,是否應當考慮征收房屋特別消費稅。私人轎車達到家庭人均2輛時,是否也應加征汽車特別消費稅?在酒店的消費水準達5000元/桌(或者飲酒消費達千元/瓶)時,是否應當加收飲食酒水特別消費稅?至于下榻于星級酒店所征收的某些地方稅種(比如說已經施行多年的教育附加稅),似乎并未能夠有效地限制或減少此類消費。
以筆者個人之見,所得稅起征點應當在個人日常生活支出得到基本保障的數額水平之上,同時還應兼顧家庭中需要贍養(yǎng)的成員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個人的經驗觀察與推測,在全國范圍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當在3000元以上(但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個人所得稅并非僅以工薪或勞務收入為應征計算范圍,所有個人經濟收入均應包括在內),因為我考慮的基點是納稅人起碼應當是有能力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水準的公民。當然,各地的物價指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里所說的只能是在既定約束條件(如果說必須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話)下的推測。
制定較為適宜的稅率之后,應當有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來確保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一般都規(guī)定具體日期作為自覺申報納稅的最后期限(通常是4月1 日),如果超過期限,輕者要予以嚴厲經濟處罰,重者就要被拘捕。
200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引人注目的一點就是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工作,建立了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檔案管理系統(tǒng)。近來又聽說個人所得稅的全員申報及其相關程序和征收跟蹤系統(tǒng)正在準備和完善之中,我們期待著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得到進一步改進,使之更加符合我國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狀況及財稅調節(jié)政策》的課題報告,該報告認為,如果全國劃定一個統(tǒng)一的起征點,定在1200元比較妥當。我個人對此起征點無法認同,因為如果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僅比23年前提高400元,改革的幅度如此之小,就會失去起征點改革的實際意義??赡苡貌涣藥啄辏值迷俅胃膭?。
迄今為止所沿用的稅前扣除額自1980年制定時就是人民幣800元/月,而當時國家領導人的月薪也僅為400多元,社會平均月工資僅為幾十元(大約在40元左右),據說當時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相當有限的外籍人士而制定的。這一起征點大致上是當時社會平均月工資水平的20倍(40元×20倍=800元)。如果按照這一比例類推,根據目前全國范圍(不包括港澳臺)內的社會平均月工資水平的估算值(根據筆者的推測大致在600元/月)計算,那么起征點應為12000元/月(即600元×20倍),顯然,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工薪收入者尚未達到這一水準。
即使按照該標準的50%計算,起征點也應在6000元,于是這就涉及到一個個人所得稅稅收導向或稅制設計原則的問題:究竟是要使絕大多數勞動者都普遍成為按月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限納稅人,從而大面積地增加財政收入呢,還是主要針對高收入者進行征收,保護和鼓勵低收入者的財富積累,從而達到收入調節(jié)或財富再分配的目的?
要回答這一問題就不能不考慮當前中國公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財產狀況,尤其應當關注個人的投資和信用記錄(這方面的工作仍然嚴重滯后)。筆者認為,20世紀下半葉的前30年(1949-1979年),中國大陸的私人財產制度遭到了歷史上最為嚴重的破壞和瓦解,對于絕大多數中國人來說,當時除了必需的生活資料之外,幾乎沒有什么可以稱作私人財產的大宗物件或資本,因此改革開放后絕大多數中國人才開始積累有限的個人財富。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大多數公民明顯不同的一點是,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的財富積累過程幾乎完全是依靠白手起家式的原始積累,并且?guī)缀鯖]有什么償付能力和信用基礎,而西方公民個人或家族的財富往往已經通過幾代人的努力而逐漸累積起來。換句話說,他們具備較強的償付能力和信用基礎。
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雖然有了錢,但是仍然缺乏財產增值和保護意識,除了某些有限的投資方式之外,相當奢侈的消費支出似乎成為“已經富裕起來“的一種必要的信號顯示方式。他們很少會保持節(jié)儉的習慣,而把來之不易的金錢用于生產性投資或其它經濟活動之中。不少有錢人對未來的心理預期并不樂觀,認為未來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特別是對財產是否能夠在家族中傳遞幾代人而普遍感到信心不足,這種擔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對財產保護制度之穩(wěn)定性和有效性的疑慮。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中國的私人財產制度可能需要特別的鼓勵和保護才能獲得較為穩(wěn)定的發(fā)展。古人曰:“無恒產者無恒心”,對于第一代創(chuàng)業(yè)者,應當給予特別的激勵和保護,因此筆者建議政府考慮這樣的稅收政策:對于個人或家族年投資額達到其財富之特定比例且增加一定數量就業(yè)崗位的民營企業(yè)家,給予減免一定幅度的稅收,甚至在創(chuàng)業(yè)起始期免征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奢侈型消費達到其財產某一特定比例的個人或家庭,則應提高其所得稅率。由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和促進私人投資,加速生產型創(chuàng)業(yè)者的財富積累,并且對整個社會產生有益的示范效應。
目前中國仍處于轉型經濟時期,收入分配中的“兩極分化”現(xiàn)象愈加明顯,準確地說,收入分配傾向于多層次的分化,而并非僅向“兩極”方向發(fā)展。對于少數已經暴富起來的有產階級,一方面需要切實從制度上保護他們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也要從稅收政策上約束和限制他們在私人財產和公共場所中的“過度消費”(比如說大量的奢侈性支出和浪費)。
具體地說,當少數富人購買的居住房屋總面積累計超過特定水準(比如說1000平方米)之后,是否應當考慮征收房屋特別消費稅。私人轎車達到家庭人均2輛時,是否也應加征汽車特別消費稅?在酒店的消費水準達5000元/桌(或者飲酒消費達千元/瓶)時,是否應當加收飲食酒水特別消費稅?至于下榻于星級酒店所征收的某些地方稅種(比如說已經施行多年的教育附加稅),似乎并未能夠有效地限制或減少此類消費。
以筆者個人之見,所得稅起征點應當在個人日常生活支出得到基本保障的數額水平之上,同時還應兼顧家庭中需要贍養(yǎng)的成員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個人的經驗觀察與推測,在全國范圍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當在3000元以上(但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個人所得稅并非僅以工薪或勞務收入為應征計算范圍,所有個人經濟收入均應包括在內),因為我考慮的基點是納稅人起碼應當是有能力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水準的公民。當然,各地的物價指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里所說的只能是在既定約束條件(如果說必須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話)下的推測。
制定較為適宜的稅率之后,應當有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來確保個人所得稅的交納。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一般都規(guī)定具體日期作為自覺申報納稅的最后期限(通常是4月1 日),如果超過期限,輕者要予以嚴厲經濟處罰,重者就要被拘捕。
200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引人注目的一點就是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工作,建立了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檔案管理系統(tǒng)。近來又聽說個人所得稅的全員申報及其相關程序和征收跟蹤系統(tǒng)正在準備和完善之中,我們期待著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得到進一步改進,使之更加符合我國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